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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 |
(1992年11月15日) 为了有效地减轻交通事故对机动车驾驶员和乘车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保障交通安全,决定从1993年7月1日起,上路行驶的小型客车驾驶员和前排座乘车人都必须使用安全带。 一、各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用户,对新生产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乘坐人数在20人以下或者车长在6米以下的小型客车(包括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微型车),都必须在1993年6月30日以前,按照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在车辆前排座位装备安全带。 二、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凡已装备安全带的小型客车在行驶时,驾驶员和前排座乘车人应当使用安全带。 三、自1993年7月1日起,所有小型客车在行驶时,驾驶员和前排座乘车人都必须使用安全带,违者对驾驶员处以警告或者5元罚款。对于没有装备安全带的车辆,公安机关不予核发牌证或者不准在道路上行驶。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2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1992年11月15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09-01 18:01:3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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