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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权属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3-7 执行日期:2006-3-7 为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房屋权属证书管理信息的透明度,市建委决定通过"北京建设网"建立注销和作废房屋权属证书网上公告发布专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建委作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书后,应当公告该证书作废。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书由该房屋权属证书的填发单位负责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向填发单位交回被注销的房屋权属证书。因特殊原因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书无法送达的,由市建委公告送达。 二。依据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及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后,原房屋权利人未交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的,由各区县建委、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将公告内容(格式见附件)发到市建委房屋权属处电子邮箱内,同时将公告文本存入房屋权属登记档案,复印件传真到市建委房屋权属处。市建委房屋权属处接到电子邮件后,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三。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后,权利人申请遗失补证登记的,由各区县建委、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将补发公告内容(格式见附件)发到市建委房屋权属处电子邮箱内,同时将公告文本存入房屋权属登记档案,复印件传真到市建委房屋权属处。市建委房屋权属处接到电子邮件后,发布遗失补证公告。请发送公告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查询“北京建设网”“房屋权属公告”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个月无异议的或异议得到解决的,予以补发房屋权属证书。 四。上述送达公告,证书作废公告、遗失补证公告和注销公告,均由市建委在“北京建设网”(http://www.bjjs.com.cn/)首页“房屋权属公告”栏发布。 传真:63989169 E-MAIL:qsc@bjjs.gov.cn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附:注销公告模板 注销公告 房屋所有权人 持有的坐落于: ,证书号: 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于 年 月 日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注销,该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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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01 16:12:1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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