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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北京市2007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京劳社资发[2007]11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0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时间:2009-09-01 15:39:2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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