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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1999]465号

发布日期:1999-7-8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时间:2009-09-01 14:53:2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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