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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
(人薪发〔19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二、本通知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
时间:2009-09-01 09:08:1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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