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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
(京劳社就发[2004]8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失业保险金按以下标准调整: 三、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调整从2004年7月1日执行,其医疗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均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四、在2004年7月1日前,对已办理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的就业人员,不在补发失业保险金。
五、各区县、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宣传、核定、发放工作。 |
时间:2009-08-31 17:22:4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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