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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对住宅日照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的答复 |
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 号:建办标[2002]6号 发布日期:2002-1-28 执行日期:2002-1-28
山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强制性标准及强制性条文如何统一执行的请示》(鲁建标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对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统一执行的理解和意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关于住宅日照的规定是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摘录的,旧区改造住宅日照标准按照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执行,是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第5.0.2.1款规定的,也不违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规定。 |
时间:2009-08-23 16:06:4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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