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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7年3月1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3月13日上午,各代表团对物权法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普遍认为,草案经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是可行的,同意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代表对草案修改稿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3月14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已经成熟;同时,经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建议对草案修改稿作如下修改:
  一、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有的代表提出,野生植物资源的范围不清楚,能否规定一切野生植物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值得研究。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依照宪法规定,森林、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除外。不加区别地规定野生植物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是不确切的。据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二、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有的代表提出,这一条同其他类似条款相比较,需要补充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何时设立。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一句,修改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此外,根据有些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按照逻辑严谨、表述规范的要求,还对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时间:2009-08-20 18:40:4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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