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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如何适用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的答复 |
(国法秘函[2003]86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第10条第2款的请示函 (2003年2月19日 新政法函[2003]12号)
国务院法制办: |
时间:2009-08-20 18:30:1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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