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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 |
(1956年12月22日)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专门人民法院: 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 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只有(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项"。 三、过去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中,如对条、款、项、目的使用另有顺序,或另用其他字样标明条款时,可仍照该文件的用法引用。 |
时间:2008-04-27 12:08:5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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