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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对“县级人民政府”含义及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
(1994年7月13日地函(1994)175号)
一、关于“县级人民政府” 二、关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中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是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在立法中采用的规范用语。
三、关于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构设置 发布部门:地质矿产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4年07月13日 实施日期:1994年07月13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08-04 10:12:4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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