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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配股的通知 |
【颁布单位】 中国证券监管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券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加强证券市场管理,督促上市公司贯彻《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行为,加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现对上市公司向股东配售发行股票(即配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是公司发行新股的形式之一,上市公司配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或中央企主管部门依本通知规定审批,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复审。
二、上市公司向股东配股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三、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及证监会对其配股的申请不予批准: 四、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上市公司的配股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证监会在接到配法股复审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公司的配股申请经证监会复审,因本通知第三条第2、3、5款的原因未能通过的,一年以信内不得再次提出配股申请。 五、有关上市公司配股的申请和信息披露等具体事宜由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六、到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在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原则上应遵守本规定,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还应当遵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有关规定。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证监会证监上字〔1993〕128号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和证监发字〔1994〕79号文件《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送配股复核工作的通知》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
时间:2008-04-25 17:26:2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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