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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46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690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627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985元; 5、职工月平均工资2138元; 6、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分行业年平均工资(元) 农、林、牧、渔业 13997 采 矿 业 22528 制 造 业 21644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35162 建 筑 业 22300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28899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9506 批发和零售业 18824 住宿和餐饮业 13904 金 融 业 50202 房 地 产 业 2387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077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 3168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7601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19819 教 育 25125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8360 文艺、体育和娱乐业 29732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32239 7、住宿费每人每天110元; 8、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 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 3、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第 6 项计算。 说明: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22000元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后,再按比例赔偿。理由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2009年5月1日后开庭的案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2009年的标准计算,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
时间:2009-07-31 16:06:2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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