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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吉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285.52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89.89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560.30元;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064.28元; 5、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513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OO八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2008]6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OO七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OO八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7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285.52元; 2007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189.89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7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560.30元; 2007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064.28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0256.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
时间:2009-07-29 18:27:4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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