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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贵州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1.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678.40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758.69元; 3.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374.00元; 4.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913.70元。 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602元 |
时间:2009-07-29 18:11:5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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