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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的补充规定

 

(1994年2月1日 体改委、证券委 体改生〔1994〕15号)

  1992年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及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先后对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职工配售股份作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国家批准的股票发行额度内,可按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比例向职工配售股份。本公司内部职工的范围,按国家体改委1993年7月3日颁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二)公司向职工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与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同,发行方式应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同意,并由主承销机构按承销协议在承销期间进行。
  (三)向职工配售的股份,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即可上市转让。但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订有多于六个月期限协议的,可从其协议。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由国家体改委负责解释。

时间:2009-07-28 10:19:1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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