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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
(二00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经济、行政、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遵循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性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具体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指导。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负责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针对突出的治安问题和治安秩序混乱的区域和行业,开展重点治理和专项治理。
第十一条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发现、掌握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纠纷,认真做好化解、疏导工作,妥善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社会治安防范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工作和治安保卫工作,落实治安防范责任制。发动和组织群众,加强防范体系建设等群防群治工作。加强管辖范围内的居民区、公共场所、道路交通的治安防范,防止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治安管理,预防、控制、查处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各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以及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度、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协助监管部门做好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依靠社会力量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保障其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障等公民权利。 第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重视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青少年教育网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设法制、德育课程,切实落实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场地、设备等。
第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加强公民的法制教育。 第十八条 深入开展遵纪守法户、安全单位、安全社区、安全嘎查村等多种形式的基层安全文明创建活动。
第十九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查究制。
第二十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条件,从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受法律保护。对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有贡献的公民,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由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旗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请有关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部门、单位,由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取消其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对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92年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同时废止。 |
时间:2009-07-27 14:43:5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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