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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 |
内蒙古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3年1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作如下修改: |
时间:2009-07-27 11:53:2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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