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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 |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近年来,以多层次传销方式推销商品的活动在我国不断出现,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其欺骗消费者、牟取暴利。他们有的鼓吹不劳而获,引诱参加者上当受骗;有的抬高商品价格,蓄意盘剥消费者;有的以推销优良产品为名,而行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之实;有的甚至偷税漏税、走私贩私,严重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为了遏制这些违法行为的蔓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坚决取缔擅自开展的多层次传销活动。 二、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或参加多层次传销活动。 三、对于利用多层次传销方式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或走私贩私物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经营者开展多层次传销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缔: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多层次传销活动的监督管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一次清理检查工作。对以多层次传销名义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坚决予以查处;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现有偷税漏税或者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4年08月10日 实施日期:1994年08月10日 (中央法规) |
时间:2009-07-27 09:34:3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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