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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门规章(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5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1日)宣布失效(原因:该办法主要针对1994年成品油市场的整顿工作,主要内容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国经贸运〔1994〕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我们制订了《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此执行。在执行中,请各单位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把成品油市场整顿工作做好。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整顿成品油市场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为整顿成品油流通秩序,规范成品油市场,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成品油市场整顿的原则和范围

  第一条 整顿的原则是:确定经营主体资格,规范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减少流通环节,保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和维护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灯用煤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燃料油。

  第三条 整顿的范围是:国内所有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企业、加油站和零售网点,及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二、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
  (2)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金和与现有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3)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运设施;
  (4)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供应和销售渠道;
  2.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规划要求,各项手续完备,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质量、计量、技术规范等政策法规要求;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3)从业人员以及规章制度符合经营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4)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挂牌销售,逐步实行代销制;

  第五条 成品油经营单位所经营的资源,必须纳入当地的资源配置方案。供需双方逐步实行合同化管理。

  第六条 成品油代理进口的外贸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经外经贸部批准有成品油外贸经营权;
  2.具有经营成品油进口业务的能力和经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市场,出口创汇大,经济效益好;
  3.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同世界上主要的石油公司建立较稳定的贸易关系。

  三、成品油经营单位的清理和整顿

  第七条 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不准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

  第八条 对六大直供用户实行直供的成品油,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使用范围,只能自用,不准对外销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本地区内实行直供的成品油,不准在兵团系统外销售。

  第九条 国家物资储备局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进行储备和轮换出库,不准直接从事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业务。储备局系统现有加油站经整顿合格后,要与原行政单位脱钩,所销成品油由当地石油公司提供。

  第十条 各级党、政、军机关,一律不准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的石化企业所生产的成品油(除合同已有规定外),未经国家批准,不准在国内销售;任何外商投资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业务。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政策进口的成品油,只限于自用,严禁在国内销售(现有外商投资加油站经整顿合格的除外)。

  第十三条 来料加工的成品油及保税区内的成品油,未按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四条 凡经营范围中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单位,必须在1994年7月底以前,向当地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小组报告其隶属关系、资金、设施、人员及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小组在1994年9月底以前,完成目前具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企业的清查列册工作。

  第十五条 1994年10月至12月,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经营成品油业务的单位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1.对现有成品油批发企业及成品油进口经营企业,要按本实施办法,由县级以上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其经营资格。经审核未重新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单位,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现有的加油站(含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加油站),整顿后符合条件的,经同级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定成品油零售经营范围。
  2.对需要经过整改才能达到成品油经营条件的单位,要区别情况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营业执照。
  3.整顿合格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依照国家的法规和政策从事经营业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凡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以劣充优、缺斤少两、偷税漏税的,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营业执照。严厉打击无照经营、查处超范围经营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六大直供用户的主管部门,对直供资源的管理要制订具体办法。直供用户如违犯成品油经营的有关规定,要扣减分配指标,直至取消直供资格。

  第十七条 未经外经贸部重新批准的外贸企业,不得从事成品油进口和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 燃料油的供应、进出口等,维持现行经营管理体制不变。

  第十九条 凡申请新成立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按上述条件,经当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审查批准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1995年1季度对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四、成品油市场整顿的组织和领导

  第二十一条 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负责,会同国家工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物价、税务、海关等部门,成立成品油市场整顿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对具有成品油经营业务的批发机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的清理整顿工作。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军队、武警的成品油经营单位和营业性加油站的清理整顿工作,由总后勤部和武警总部成立清理整顿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并将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局等部门的成品油市场整顿联合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4年06月21日 

实施日期:1994年06月21日 (中央法规)

时间:2009-07-27 09:31:2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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