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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1993年10月26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必须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其收入的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入全部缴入国库。 二、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地通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获取的收入,要按国务院及财政部一九八九年颁发的有关规定,在一九九三年年底以前如实清算补交财政部门。逾期不交者,视同隐瞒收入予以没收;地方财政部门应在一九九三年年底以前,将所获收入按规定比例上交中央财政,对拒不上交或不按比例足额上交的,除追缴入库外,还要按逾期天数加收2‰的滞纳金。 三、对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要严格按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92〕财综字第172号)执行,对不按规定缴纳收入的,比照本通知第二条办法处理,未按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的地区,应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国家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应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开展专项审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越权减免或截留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也不准将收入挪作他用。 |
时间:2009-07-26 08:36:11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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