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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本]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5号

发布日期:2004-10-18

执行日期:2004-10-18

  经2004年10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一、删去第七条第三项。

  二、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的总额。定向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债券本息的百分之五十,担保金额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未提供担保定向发行债券的,应当在发行和转让时向投资者作特别风险提示,并由投资者签字。”

  三、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四、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不少于5千万元”。

  本决定自2004年10月18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时间:2009-07-25 16:29:40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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