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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发布日期:2004-8-28

执行日期:2004-8-28

失效日期:2006-1-1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二、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时间:2009-07-25 11:22:53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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