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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 |
(工商公字[1994]第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立即组织力量认真检查,取缔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多层次传销活动的企业、单位。 二、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多层次传销活动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审查,以《通告》第四条的规定作为查处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 三、自1994年8月11日《通告》发布之日起,对申请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经营的企业,暂不予登记注册;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凡已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此类经营方式,确需采用多层次传销方式的,由原登记注册机关逐级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方可继续采用传销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多层次传销活动的情况,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备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属《通告》第四条规定的,须逐级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核准。
五、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在管理办法下发前,以《通告》精神作为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依据。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
时间:2009-07-21 17:30:3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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