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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申办护照问题的通知 |
(工商办字[1994]第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的个人或团体因商务、学习考察、短期培训、技术交流等私人事务需要出国(境),依法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需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由市、县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或私营企业协会负责出具。 二、市、县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申请出国(境),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人,有无经济纠纷或涉及偿还信贷,纳税等未了结事宜。 三、申请出国(境)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户口所在地与其参加的个体劳动者协会或私营企业协会所在地不一致的,应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申请手续。 四、没有成立私营企业协会的地区、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由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出具意见。 五、市、县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指定专人认真负责此项工作,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印章、印模应及时通报当地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六、公安机关与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加强配合,对手续齐全的申请,要及时依法审批。 七、属工商联会员的私营企业人员、个体工商者因业务需要出国(境),按照中央统战部、公安部《关于工商联会员出国(境)进行商务活动申办因私护照的通知》(统发[1993]73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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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7-21 17:02:09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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