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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
(1994年10月13日 司发(1994)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高度来认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统一组织、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的原则,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和电话会议精神。各地要结合本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际,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及时处理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要切实加强对列入全国法制宣传教育第一、第二个五年规划的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深化普及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争取今明两年内,完成对各部门、各地方领导同志,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的负责同志的知识产权法律培训工作,要会同地方电视台、广播电台集中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举办普及性知识产权法制讲座。各专业法制报刊,要精心组织一批有份量的文章,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三、要尽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完善法律服务体系。要进一步推动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发展。在主要城市和地区要重点扶持、引导建立一批有权威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担负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严格依照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四、要配合有关部门有重点、分层次地开展有关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特别是律师、公证和仲裁人员的培训工作,以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方面的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水平。 五、要积极配合公、检、法等部门依法打击知识产权方面的犯罪活动,维护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执行的严肃性;同时,要与政法各部门密切配合,搞好综合治理工作,以防止或减少这方面的犯罪。
六、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掌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方式、手法,知识产权的保护中法律服务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开展对国外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重点了解国外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如何发挥律师、公证的法律服务作用,以及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在今后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进一步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 |
时间:2009-07-16 08:56:4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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