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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制止私开煤矿和越层越界开采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
1994年4月4日 晋政办发[1994]2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制止私开煤矿和越层越界开采工作责任制》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请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执行。 山西省制止私开煤矿和越层越界开采工作责任制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法,坚决制止和杜绝私开煤矿及越层越界开采,巩固小煤矿清理整顿的成果,保持依法采矿的良好矿业秩序,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职责 (一)1993年清理整顿中关闭的私开和查处的越层越界矿,由县地质矿产局建立档案。 (二)村民委员会对本村范围内出现的一切违法采矿行为负责。对本村村民在任何地址的采矿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对本村以外人员在本村范围内私开煤矿或恢复已关闭的煤矿进行监督。发现私开煤矿坚决制止并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所属各村民委员会对私开煤矿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村民委员会及教育管理监督村民依法开矿。每月组织一次采矿秩序检查,接到村民委员会报告的私开矿或发现私开矿立即组织力量予以关闭并报告县地矿局。 (四)县地矿局负责本县矿产资源开发监督。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矿业秩序检查。发现私开矿或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的私开矿,立即按矿业资源法予以查处,并责令关闭,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的罚款。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发现或接到越层越界开采举报,立即予以查处,没收越层越界开采的全部所得,处以全部所得50%的罚款,对拒不退回矿界或两次越层越界开采的,报告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各煤矿企业必须在批准的井田内生产,及时绘制准确的采掘平面图,按规定时间报送主管部门。 (六)县煤管局对县营以下煤矿的依法开采进行管理,监督。建立并严格执行采掘平面图交换制度。每季检查一次煤矿采掘平面绘制的质量。发现越层越界开采立即予以制止,并则责令退回批准井田,对拒不执行的由县地矿局依法查处。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地矿局、煤管局在制止私开矿和越层越界开采中履行职责的情况。每两月听取一次汇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制定鼓舞广大群众举报违法采矿案件的办法,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八)地市地矿局、煤管局每季度联合进行一次私开煤矿和越层越界开采的检查。检查县地矿局、煤管局履行职责的情况。向行署、市政府及省地矿局、煤炭厅报告检查情况。 (九)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和地市地矿局、煤管局履行本责任制情况和本地区依法采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专题研究一次本地市矿业秩序情况,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十)省地矿局、煤资委、煤炭厅对全省依法采矿进行管理监督。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指导工作。每半年联合组织一次全省矿业大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奖惩 (一)制止私开矿和越层越界开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村委主任、乡、镇长、煤管局长、地矿局长、县长、专员、市长是政府和部门所负责任的第一责任者。 (二)各地、市、县每年总结一次,对没有私开矿的县,乡(镇)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以及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三)对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1、发现私开矿,10月未能制止,也未向乡、镇政府报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议召开村民大会,撤消村委会主任职务。 2、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或接到有关私开矿的报告或举报,15日内未能坚决关闭或工作不深入,对本乡(镇)范围内的矿业秩序情况不了解,至使出现私开矿而未得到制止和关闭的,给乡(镇)长政纪处分。不向县地矿局报告的加重处分。 3、县(市、区)地矿局接到有关私开矿和越层越界的报告和举报,10内不按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关闭的或工作不深入,不按本责任制规定进行检查监督,致使对本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的私开矿2个月以上时间未查处的,给地矿局长政纪处分。 4、县(市、区)煤管局发现越层越界开采未及时制止或不按本责任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不严格执行图纸交换制度或对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越层越界情况严重的,给煤管局长政纪处分。 5、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县地矿局、煤管局的工作检查监督不力,致使本县(市、区)范围内违法开采情况严重的,给分管煤炭的县(市、区)长和县(市、区)长政纪处分。 6、地市地矿局不按本责任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出现的私开矿在3个月以上时间未能查处关闭的,给地矿局长政纪处分。 7、地、市煤管局,不按本责任制进行监督检查,对直属越层越界开采1个月以上时间未制止的或对县(市、区)营以下煤矿的越层越界开采,3个月以上时间未能制止的,给煤管局长政纪处分。 以上处罚由省监委制定处罚细则,由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执行。 三、附则 (一)本责任制适用于地方煤矿、统配煤矿及企事业单位办的煤矿。各地市、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山西煤矿局依照本责任制的原则,制定管理、监督本系统煤矿,特别是自办的小煤矿依法开采的工作责任制,并报省经委、监委备案。 (二)本责任制从1994年4月15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发生的违法开采按省人民政府和省煤炭领导组整顿煤矿的有关文件处理。私开和越层越界的时间虽然在4月15日前,但截止4月15日仍未纠正处理的,按本责任制查处。 (三)本责任制的贯彻落实由省经委综合协调。各级行政监督机关负责监察。 |
时间:2009-07-11 16:18:3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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