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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生产管理的通知 |
1994年8月4日 晋政办发[1994]7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黄金产品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黄金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黄金是国家的重要外汇储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黄金,不得从事黄金的生产、批发、加工和零售业务。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银行、工商、公安、海关、地矿、黄金工业和金饰品生产管理部门,对从事黄金生产(包括金矿开采和冶炼副产品)的国有、集体矿山企业和内销黄金饰品加工、批发、零售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整顿。对私自买卖黄金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查处,严禁黄金私下交易和走私、贩私活动,坚决取缔自发黄金交易市场。 二、省冶金厅和各级黄金工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黄金生产和交售的管理。黄金生产企业要按规定向主管部门上报黄金生产、交售情况,各企业生产的黄金全部交售人民银行,不得私下交易和自行备用,不得化整为零由个人出售。对交售量明显少于生产量的企业,银行可视情况停止发放其金银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并取消其减免税的优惠待遇。对私下交易、自行留用、化整为零的责任者除依照国家规定处罚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省冶金厅每年年初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所属企业上年的黄金生产量和交售量。 三、继续认真贯彻《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98)76号),严禁无证非法开采金矿,严禁个体采金和选冶、加土黄金及倒卖黄金金矿石。对不能实行机械化开采的边远、零星金矿资源,经国家或者省黄金主管部门批准,领取开办黄金矿山批准证书和地矿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群众集体开采,黄金产品全部交售人民银行。 四、国家对黄金饰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实行定点管理。 (一)定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经营项目,不得增设销售网点和扩大业务范围。 (二)定点经营黄金饰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所需黄金原料按系统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按切块下打的指标配售,由生产、加工单位向人民银行购买,不得私自采购。跨省携带批量黄金,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批准。航空、铁道和交通等运输部门凭人民银行批件查验放行。 (三)定点经营金饰品零售单位,须向经人民银行批准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定点单位购进金饰品。外采批量携带黄金饰品,航空、铁道和交通等运输部门凭经营金银业务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单位介绍信查验放行。 (四)定点零售单位经批准增加代客加工改制和修理黄金饰品业务的,只限于办理民间旧金饰品的翻新、改制,不得接受砂金、矿金、工业用金和"三废"金银以及来路不明的金银品生产经营单位,代客加工改制和修理黄金饰品业务的,应予以取缔。 五、省内免税品商店经批准兼营黄金饰品零售业务的,一律凭外国护照、回乡证和境外员工居住证销售并收取外汇。 六、严禁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严禁设立各类形式的黄金期货市场。 七、办理金银收购业务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人民银行要切实加强黄金收购工作。重点产金区要配备专职收兑人员,改进收购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做到称量准确、计价合理、结算及时,为企业交售提供方便,把企业生产的黄金及时缴入国库。 公安、检察、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严厉打击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黄金的犯罪活动。按照国家规定,凡累计查获黄金50克以上的,可视为大案处理。罚没黄金一律交当地人民银行。当地人民政府要支持各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并给予必要的办案经费。对办案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奖励。 |
时间:2009-07-10 11:13:15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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