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18日            晋高法(1996)1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近年来全省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以便更好地落实全国和我省第十七次法院工作会议精神,搞好各项形事审判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赃款赃物随案移送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处的案件的赃款赃物,应该随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一并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1日作出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随案移送赃款赃物而没有移送的,可以不予收案,已经收案的可以将案件退回。”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处理赃款赃物随案移送问题。如遇有特殊情况应请示上级法院,不得擅自决定。

  二、关于司法会计鉴定

  经济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无期以上重刑的或案情较为复杂的必须对有关帐目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鉴定前应与我院刑二庭联系,委托省内权威鉴定部门鉴定。

  三、关于案卷,证据移送

  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一审案件的当事人上诉的或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我院将于一九九六年年底对于拖延移送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关于少年法庭工作

  1、各级法院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犯案件的重视,认真落实我原晋高法发[1994]47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少年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当前首先要搞好机构组建和人民落实。有条件的地方应成立少年法庭,条件不具备的应组成固定的少年案件合议庭,至少亦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加强学习,依法办案。要学好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我院将选择一些典型案件例下发各级法院,加强指导工作。

  3、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向当事人、当事人家属和人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规定,消除误解,避免消极事件发生。

  五、关于减刑,假释工作

  1、凡设立刑二庭的各中级法院,减刑,假释工作一律由刑二庭承担:没有设立刑二庭的,由主办刑事审判工作的审判庭承担。

  2、各中院应就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具体掌握标准、减刑幅度和各监狱对罪犯悔改表现的考核办法作一分析报告,于一九九六年底二季度末上报我院二庭。

  六、关于案件请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刑事请示案件的范围和应注意的事项的通知》的精神,我们要求:

  1、报送请示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由报送单位负完全责任。凡属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扎实以及对事实、证据的认定有不同意见,不要上报请示。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也无大的分歧,只是对量刑分歧意见大的,亦不宜上报请示。只有一种意见的,不要上报请示。

  2、报送请示案件,要写出正式请示报告并附详细案情报告和案卷。报告中要写明审判委员会的意见。

  3、口头请示一般不予答复。

  七、关于案件评查

  为加强对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了解和指导,我院拟在适当时候对全省刑事案件进行评查。评查的单位是所有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评查的案件范围是经济犯罪案件,少年犯罪案件和部分普通刑事案件。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如遇到问题请与我院刑二庭联系。

时间:2009-07-07 14:50:09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