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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山西省内工业生活用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28日      晋政办发[1993]175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经委关于《山西省内工业生活用煤管理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省经委。

山西省内工业、生活用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省内工业、生活用煤的管理,保障省内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对煤炭的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铁路运输的省内工业、生活用煤,通过公路运输的省内工业、生活用煤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业、生活用煤系指纳入省用煤管理的国有工业企业和人民生活用煤。

第二章 省内用煤计划的编制和申报

  第四条 企业年度工业用煤量申请表应由企业根据主要产品单位煤耗定额或万元产值煤耗定额,按矿别、煤种、煤质、数量进行编制,并且逐级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年度生活用煤申请表由用煤地区逐级上报煤炭公司。

  第六条 省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炭公司将用煤申请表汇总后报送省煤炭运销总公司省内用煤处,省煤炭运销总公司汇总后的省内工业、生活用煤申请表报送省计委、省经委和省煤炭厅,并抄送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

  第七条 省计委根据国家核准的铁路运量平衡下达省内工业、生活用煤铁路运输计划。

第三章 购运销合同的签订

  第八条 省经委根据国家核准的省内工业、生活用煤资源量和铁路运量计划,组织省有关部门和产运需三方在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内按市场交易的章程、规则进行交易订货和签订购运销合同。

  第九条 省内工业、生活用煤购运销合同要对煤炭数量品种、质量、价格、结算方式交货时间、地点、发货人名称、收货人名称、发送车站、到站车站、违约责任等条款做出明确的约定。

  第十条  通过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成交的省内工业、生活用煤购运销合同要经购运销三方签章,并加盖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合同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条 省内工业、生活用煤购运销合同由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统一印制。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 购运销三方要严格按照共同订立的合同办事承认和执行合同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并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对合同在执行中按季按月度调整的计划,由省煤炭运销部门办理有关的调整手续,经市场签章后,购运销三方均应严格执行。

第五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 销方的职责与权利:

  1、销方的职责:

  要按购方提出的对煤炭品种、数量、质量的要求,组织生产与供货;铁路空车到煤矿后,应按照铁路的要求积极组织装车,保证装车质量和装车速度;销方要严格执行煤炭定货合同,按照合同和平衡会议调整指标提出要车计划。

  2、销方的权利:

  有权要求铁路按照合同安排运力;有权要求购方按照合同接收供货;在够方退货或者拒付煤款时有权另行销售;由于铁路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按原流向执行时,可另行分配;购方拖欠或者拒付煤款无正当理由,销方可终止供货;有权要求运方购方赔偿因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运方的职责与权利:

  1、运方的职责:

  根据合同向销方或者购方送达空车或者重车,所送车辆,车体要完整,技术状态要品良好,时间方位要尽量均衡,按照合同运量,核批月度运输计划(含补充计划);季、月、日运输计划的编制和执行,要充分考虑到购销双方的需要和可能,如销方或购方未提出煤炭流向变更申请,不单方改变流向和用户;由于铁路一方原因,不能按合同供车,给购销双方造成经济损失,按合同规定分别赔偿;合同一旦签订,应以百分之百的任务作为考核指标;运输中途因自然灾害或重大行车事故未能在原到站卸车时,应及时通知购销双方,以便妥善处理。

  2、运方的权利:

  有权要求销方接装按合同送达的空车;有权要求购方接卸按合同送达的重车;有权要求销方或购方在装车或卸车过程中对车辆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有权要求销方或购方对非铁路原因造成的停车延时给予经济赔偿。

  第十六条 购方的与权利:

  1、购方的职责:

  保证铁路到重车及时卸车的时间和到空车及时装车的时间;及时按照规定时间向销方和运方支付货款和运费。如对到达的煤炭的质量、数量提出异议时,在《送货办法》规定时间内向销方提供依据和凭证;由于购方一方原因,退货或不接货,造成销、运双方经济损失按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变更到站、收货人、品种及数量的运输计划要及时送达销方,并且交纳一定费用由供方转交铁路。

  2、购方的权利:

  有权要求销放按照合同要求适时提供所订质量、数量的煤炭;有权要求销方、运方赔偿未按照合同适时运到煤炭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权向责任方提出因质量或数量发生的赔偿或退款要求;有权拒付销购双方协定价以外的不合理加价和多收的货款。

第六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销方的违约责任:

  销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月份煤炭数量提出煤炭运输计划,少提报部分按照吨煤价格的10%向运方和供方交纳违约金。

  销方不能按合同约定装车发运,或者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去向请车和托运,比合同规定少完成部分按吨煤价格的10%向运方和购方交纳违约金。

  销方所发煤炭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运方的违约责任

  运方在编制月度运输计划时,对于销方按合同规定的分月数量提出的煤炭月度运输计划削减,削减部分按吨煤炭价格的10%向购销双方交纳违约金。

  第十九条 购方的违约责任:

  购方不按合同规定购煤,少购部分按吨煤价格10%向运销双方交纳违约金。

  煤炭运抵到站后,购方不接卸,或卸车迟缓压车,除按铁路部门有关规定向运方交纳货车延期使用费外,如导致铁路停限装,少装部分按吨煤价的10%向运销双方交纳违约金。

  第二十条 煤炭购运销合同遇有下列情况,合同当事人某一方可全部或部分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发生重大事故时在取得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证明后,可以免除在此期间被影响部分的违约金。

  2、无正当理由,用户不按期交付煤款和运费,发生终止供货,销方和运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煤炭购运销三方应逐日详细记录煤炭月度运输计划完成情况和未按本办法执行的责任,月度终了进行结帐。责任方应在月度终了后十天内向有关方付清违约金。逾期不付或欠付,每延期一天,加付应付金额的1%。

  第二十二条 违约金由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通过购运销三方的开户银行办理。

第七章 价格及货款结算

  第二十三条 煤炭的价格执行火车上交货价,由煤炭和用户根据煤炭的品种、质量、规格、等级和市场的行情协商确定。煤炭的运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煤炭货款和运费结算可采用部分予付款的办法,由购销双方按货款和运费的10%~20%具体商定。

第八章 仲 裁

  第二十五条 对合同执行中产生的纠纷和矛盾,购运销三方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太原煤炭交易市场监事会进行仲裁。对发生的计量、质量纠纷,购销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以山西省计量测试所和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的结果为准,市场监事会对其进行仲裁。市场仲裁不了的,可由购运销一方向法律部门申诉,由法律部门进行仲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时间:2009-07-06 17:57:44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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