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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 |
(1999年1月15日 教基〔1999〕1号) 为切实转变职能,加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的职责,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教育部负责全国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的宏观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级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 二、自1999年起,教育部不再审批和公布全国性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外语等学科及读书、征文等竞赛活动项目。 三、原则上不得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全国性或跨省(区、市)的上述各类竞赛活动。除原由相关学会组织的高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项竞赛和由有关部门组织的"三模一电"、发明创造比赛等活动,仍按惯例组织进行外,面向高中学生的其它类竞赛也要严格控制。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办各类竞赛活动,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跨省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须经所涉及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未经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 五、举办各类竞赛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有利于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六、经批准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必须遵循学校与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竞赛活动。 七、举办各类竞赛活动一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许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其它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或商品等。 八、凡违反本规定,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竞赛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可视情节对主要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行政处分;收取费用的要退还所收费用;违反法律,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原国家教委过去的有关文件中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有关体育、卫生、艺术等方面竞赛活动的管理仍按教基厅〔1996〕13号文件的规定实施,从严控制。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
时间:2009-07-06 10:08:1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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