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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02日 

实施日期:1998年10月01日 (中央法规)

(1998年12月2日 国税发〔1998〕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冲击,支持船舶出口,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具体通知如下:

  一、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6%;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时间:2009-07-06 09:31:46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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