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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年12月02日 实施日期:1998年10月01日 (中央法规) (1998年12月2日 国税发〔1998〕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一、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6%;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
时间:2009-07-06 09:31:4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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