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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文  号:计价格[1999]177号

发布日期:1999-2-23

执行日期:1999-3-1

失效日期:2003-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内贸局、国家冶金局、国家建材局、国家机械局、国家化工局、国家有色局、国家煤炭局、国家纺织局:

  为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计委反映。

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根据《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测定发布行业平均成本的工业品。

  第三条 当企业以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的价格销售工业品,受到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立案调查并依据本办法组织进行该工业品成本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品成本是指企业生产、销售该工业品发生的相关单位成本费用。生产企业的成本包括制造成本和应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以及为销售该产品而发生的销售税金和附加。经销企业的成本包括该工业品单位进价和应分摊的单位运杂费以及应纳价内税。

  第五条 国务院和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机构。

  第六条 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成本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二、成本认定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按照实际成本认定。生产费用归集和分配时,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间接费用按规定的标准或一定的比例分摊计入成本核算对象。企业成本计算及分摊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间接费用的分配标准确定后,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动。

  三、成本认定时,一般承认在国家规定的折旧提取范围内产生的折旧成本差异。但以下情况造成的成本差异不予承认,应在成本认定时追加:

  (一)企业折旧率低于国家规定的低限折旧率造成的成本差异;

  (二)企业因享受特殊优惠政策造成的成本差异;

  (三)企业未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期间费用应提未提、应摊未摊造成的成本差异;

  (四)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降低成本造成的成本差异。

  四、成本认定时,生产企业按上月成本为确认依据,必要时可根据情况考核企业以前的成本;经销企业按当批商品的实际发生成本为确认依据。

  第七条 生产企业单位完全成本按以下规定核算:

  一、制造成本以企业成本报表中对应品种、规格的准确、真实、可靠的数据为依据。

  二、期间费用分配。首先计算出当期期间费用(扣除特定产品销售费用)与全部完工产品总制造成本(或总制造工时)的比率,作为分摊系数。其次,用分摊系数分别乘对应品种、规格的单位制造成本(或单位制造工时),确定该产品应分摊的期间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一)该产品应分摊的单位期间费用=该产品单位制造成本(单位制造工时)×分摊系数

  (二)分摊系数=当期全部期间费用(扣除特定产

  品销售费用)÷当期全部完工产品总制造成本(总制造工时)

  三、销售税金及附加的分配。首先根据损益表中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和销售收入,计算出销售税金及附加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作为分摊系数。其次,用分摊系数乘以对应品种、规格的销售价格,作为应分摊的单位销售税金及附加。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该产品应分摊的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该产品单位售价×分摊系数

  (二)分摊系数=当期全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当期全部产品销售收入之和

  第八条 经销企业成本按进货价格与相应发生的运杂费及应纳价内税之和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某商品单位成本=该商品单位进价+该商品应分摊的单位运杂费+该商品应纳价内税

  二、该商品应分摊的运杂费=该商品单位进价×分摊系数

  三、分摊系数=本次采购发生的全部运杂费÷本次采购全部商品进价之和

  第九条 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以低于发布行业平均成本的价格销售,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受到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涉嫌低价倾销行为要及时立案。

  二、涉嫌低价倾销案件立案后,需要进行成本调查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直接进行成本调查,也可委托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中介机构进行成本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真实、可靠数据,认定企业成本。在核实确认的基础上,出具成本认定报告。

  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核成本认定报告基础上,做出被调查企业是否低价倾销的判定,确属低价倾销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如被调查企业提供资料不全,使成本认定难以进行,或短期内难以核定其成本,但企业的降价行为已明显对市场秩序和国民经济造成重大影响,严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利益,必须及时制止时,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可临时采取直接依据行业平均成本和合理下浮幅度的办法认定其是否为低价倾销行为。行业平均成本下浮幅度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状况、行业先进生产水平等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09-07-03 16:16:1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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