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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通知

1999年8月10日    法发【199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99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怀,反映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高度重视,对于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保障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判工作依法、规范、顺利进行,都将起到重大作用。为了切实做好学习、贯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高对贯彻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重要意义的认识,深刻领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结合审判工作,进一步增强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自觉性。各地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培训班,通过辅导、讲解,使审判人员特别是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这部法律的立法精神和有关规定,为贯彻执行该法做好思想和工作上的准备。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我国多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了充分的总结和肯定,特别是在第六章第四十五条中,对"少年法庭"作出了明文规定,这是对人民法院十多年来开展的少年法庭工作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方式改革工作所取得成绩的充分肯定。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少年法庭审判人员应当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自觉性,继续巩固、发展少年法庭工作所取得的成果,结合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努力做好全国第四次少年法庭工作会议确定的当前少年法庭要抓好的五项工作,即严格依照法律审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一步深化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大力加强专业审判队伍建设;加强对少年法庭工作的指导;促进配套工作体系的进一步落实。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在总结、检查、评比少年法庭工作时,要把是否贯彻执行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列为重点内容。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下级法院少年法庭工作的指导。

  三、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应当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严打"和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最大程度地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和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隐患,特别是对于那些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传授犯罪方法,船舶淫秽物品,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强迫、引诱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以及其他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从重判处,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安全、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在民事、行政等各项审判活动中,应当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离婚、抚养、收养以及确认监护人等案件的审理,要依照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充分考虑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决。

  五、要结合办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介和各种形式,大力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法制观念,取得社会对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使这一工作做得更好。

  以上通知,望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时间:2009-07-03 09:46:3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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