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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赋予生产企业“两纱两布”自营出口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  号:[1998]外经贸政发第236号

发布日期:1998-3-19

执行日期:1998-3-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为了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扩大纺织品出口、缓解纺织行业面临的困难,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将赋予纺织企业"两纱两布"自营出口权的工作由试点阶段转入正常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及审批标准

  (一)凡列入国家重点联系的1000户企业名单的"两纱两布"生产企业,只要提出申请,即赋予其"两纱两布"自营出口权。

  (二)对其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纺织生产企业可以申请"两纱两布"自营出口权:

  1.连续两年"两纱两布"出口供货额平均超过500万美元的国有大型纺织企业。

  2.连续两年"两纱两布"出口供货额平均超过1000万美元的国有中型纺织企业。

  3.对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新疆)可考虑适当放宽标准。

  二、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凡列入国家重点联系的1000户企业名单的"两纱两布"生产企业,可直接通过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报,申报材料应包括: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国家重点联系的1000家国有企业名单;外经贸部批准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复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上均为复印件)。

  (二)1000家国家重点联系企业以外的"两纱两布"生产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外经贸委(厅、局)向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经营"两纱两布"出口业务的申请报告;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外经贸部批准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等。

  国家经贸委收到各地方、部门申报文件后,对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的审查意见送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予以审核批复。

  特此通知。

时间:2009-07-01 10:54:02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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