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人间正道是沧桑——记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周年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和晋峰

  2009年我们将迎来建国60周年大庆,也将迎来我国律师制度恢复30周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在1950年开始建立现代社会主义中国律师制度,到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已经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等城市进行律师试点工作。就在中国律师制度刚进入建立阶段,由于当时国家的治理出现了重大失误,导致中国律师制度随着中国的民主法制进程一样,在尚未完全形成就于1959年“胎死腹中”了。在此之后的二十余年间中国没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和律师制度。粉碎“四人帮”后,党非常重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五届人大通过的新《宪法》中再次规定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为了使《宪法》规定得到实际执行,恢复律师制度成了势在必行的事,于是在1978年底开始在上海恢复律师协会,成立法律顾问处。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的正式形成。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则是我国律师制度建设的里程碑。至此我国律师制度与国际基本接轨,律师从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变成了社会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也从国家事业单位演变成脱离国有性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形成了以合伙所为主导,合作所为补充,国资所为特例的局面。中国律师制度最终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改革,现代意义的律师制度基本形成。

  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年以来的艰苦创业,为我们培育了一批又一批真正的律师,这是我们“十万大军”的脊梁,律师制度得以不断发展的基石。
  真正的律师,似澄澈见底的潺湲清流,如通体透明的光泽水晶:是真正的人,表里如一,道德崇高,事事处处体现着人格的完善与优美。
  真正的律师,必有赤子之心:纯正善良,扶弱济危;决不勾串赃官,奔走豪门,拉拉扯扯,奴颜婢膝;决不见利忘义,礼拜赵公元帅,结缘市侩,徇私舞弊,他自始到终与人民大众走在一起。
  真正的律师,实是一团火,从点燃到熄灭,持续放着光,散着热。艺品高超,仗义执言;爱爱仇仇,义无反顾。

  回想过去的几年,我总会忍不住细细品味各案的滋味,虽然一路有辛酸、有感触、有喜悦、有困惑,虽然青春年华已被工作占据,但我并不后悔成为一名律师。在今后的执业过程中,我将时刻保持年轻的心态,充沛的活力,为两个中心的建设提供法律上的服务,为成为一名优秀律师而不断努力,开拓法治的另一片天空。

  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许多律师亦且以此自相标榜,苦在其中,乐在其中。他们坚持法律的立场,维护公共利益,实现公正,捍卫人权。

  法制越健全,律师的用武之地就越大。现在,律师不但在诉讼、非讼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在参政议政、法律的制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从业之路,不但有历经坎坷的辛酸与困惑,也有成功的喜悦与欣慰。最大的辛酸与困惑,莫过于律师经过艰苦努力获得了充分、确凿的证据,依法应该胜诉的官司,却被法官判决败诉了。但是几经周折,通过上诉、申诉、抗诉,案件终于得到公正的判决时,也确确实实感受到了成功的喜悦与欣慰。

  从业之路,使我深深体会到,律师事业是崇高而令人钦佩的职业,是建设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当好一个律师不容易,做一个让人民称道的好律师更不容易。但只要我们跨入这个门槛,就应该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公正办案,就应该以实际行动来树立人民律师良好的群众形象。最起码应该做到:刚直不阿,仗义执言,维护公正,从业清廉。多年来我一直把“律师应仗人间义,公正廉洁为人民”作为自己的座右铭,来鞭策自己,自尊,自重,自爱。当然,要做到这一点,也非常不容易,必须通过扎扎实实,卓有成效的工作,甚至冒“地狱之门”的风险。

  30年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令人欢欣鼓舞,律师事业的发展与壮大使我对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充满了信心与希望。愿为律师事业的发展添砖加瓦,做点实事,除了多办公益性的法律事务外,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任重道远,但只要我们每个律师都能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我们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一定会出现一个新局面。辛勤耕耘,多做实事,为树立人民律师良好的群体形象,添砖加瓦。

  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让法学界无比兴奋。什么是法治?什么是法治国家?怎样建设法治国家?大家著书立说,研讨争鸣,见仁见智,献计献策,一片空前的繁荣景象。

  从无法无天的“文革”动乱中浴火重生的中国,最缺乏的是规则意识。规则意识包括对规则的认知和态度,而就当下的中国而言,最欠缺的又是在对规则的态度方面,即对规则的承认、尊重、信仰。承认是起码的态度,尊重是理性的态度,信仰是神圣的态度。无论如何,这些主观态度都会表现为客观行为上对规则的服从。

  缺什么补什么,对症下药才是良方。中国法治建设当前急需培育规则意识,确立规则权威。针对长期的封建历史和人治带来的随意性,社会主义法治突出强调“依法办事”为核心。新中国成立之初,董必武就代表中国共产党对“依法办事”做了解读:“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归宿。“文化大革命”的“无法无天”显然是对法治的反抗和反动,它从反面证明了我们这个民族和社会的缺陷:共和国在1954年就有了根本大法,而庄严的文本未能阻挡国家濒临崩溃的边缘,甚至无力保护一位国家主席的性命。痛定思痛,邓小平把“有法必依”具体化,进一步提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是要强化规则意识和规则的权威。依法治国,就是要彻底摆脱人治和随意性,真正进到以规则治国。让国民(包括官员)看重和尊重“黄牌”和“红灯”,应当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任务。改革开放这些年,我国制作的法律文本和各种层次各种形式的规则在数量上相当可观,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令不行禁不止的现象至今仍然普遍且严重地存在着。对此,并不需要举例或者提供统计数据。观察身边的情况,就不难得出结论。如果能实事求是地承认现状,那么就得同意:当前法治的重点应当是强化规则本身,法学研究的基本取向应当是为这种实践重点提供良方,在借鉴发达国家法治经验时应当首先关注其强化规则方面的做法。

  遗憾的是,我们的法学家群体并没有像当年西方启蒙学者和古典学派那样,针对封建随意性而形成赞美规则、崇拜规则的高调大合唱。相反,刚刚讲了几天法治,法学界就在像模像样地“深刻”反思重法律形式的弊端了。例如,罪刑法定原则是近代反封建和现代法治起步的主要标志之一,它的实质就是在事关公民基本权利的罪与刑问题上必须严格讲规则,不能再像过去那样随意。我国1997年《刑法》废除了1979年《刑法》中的类推,表明了严格讲规则的刑法取向,可1997年《刑法》出台之时就有不同声音,至今还有学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已经过时,虽然大都承认这个原则,却不乏主张在形式之外进行“实质评价”的声音。不知这是向规则意识和规则权威严重缺失的现实妥协呢,还是学习当代发达国家法治建设一些灵活性举措的结果?如为前者,大可不必,理论本应充当实践的正确先导而非迁就实践;如为后者,恐怕存在误解。
  发达国家经历了强化规则的阶段并通过这个阶段确立了规则意识,当代发达国家并未抛弃规则意识和规则权威,而是这些东西已经内化为国家文化和国民素质,成为不言而喻的当然法治基础了——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这些国家得以考虑法治更深层的问题,更多的法学家从初期的法律形式转向法律实质,引发了对规则的反思甚至批评,这对他们来说,既自然也合理且必要。然而不要忘了,他们是站在二层楼上看风景,而中国法治大厦的底层尚未竣工;人家那样做是脚踏实地,符合其国情,我们搬用他们的主张难免是空中楼阁,脱离实际。让人忧虑的是,这种脱离实际的倾向却饱含着追求现代法治潮流的与时俱进的巨大热情。上个世纪50年代中国的“大跃进”恰恰是在虔诚和热情中超越时代的冒进。“大跃进”思维是“左”的核心,我们犯过的最多最大的错误都是在这种思维指导下的实践。我们已经屡尝错误实践的恶果,再不想搞什么“大跃进”。但不敢说“大跃进”思维就绝迹了,也不能说事实上的局部性的无意间的“大跃进”就荡然无存了。
  社会上一度流传的一个“段子”让我印象深刻:“俺农民刚刚吃上肉,城里人又开始吃窝窝头了;俺农民流汗减少了,城里人又在洗桑拿了;俺农民衣服不补疤了,城里人的衣服又在挖洞了……”虽夸张,但道理深刻。城乡差距客观存在甚至巨大,岂能用城里的做法去要求农村?外国和中国发展水平不同,借鉴必须考虑发展阶段的对应性。社会历史的演化具有不可跨越的渐进性,硬性超越非但不能成功,还一定会付出惨重代价,“大跃进”的教训是最有力的证明。发达国家法治建设的历史已有200年以上,相比之下,我国法治建设只是嗷嗷待哺的孩童。成年人以吃饭为主,幼小的孩子只能以吃奶为主。硬给婴儿一碗大米饭,会是怎样的后果?在我们的规则意识和规则权威还没有普遍确立起来的情况下,谈什么执法和司法的灵活性,到“形式”之外去追求“实质”,无异于让瘦孩子节食减肥,阻碍其发育。法治是一种整体性的规则运作系统,规则的实际有效性是法治的内在生命。在缺乏规则营养的时候,只能去加强这种营养的元素,中国的法治现状还远远没有达到在规则上缩水减肥的地步。诚然,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中国也面临着与发达国家类似或者相同的种种问题,让我们很容易去关注发达国家对其当前问题提出的当前对策,然后再通过问题的类似性或者相同性直接接受其相应的对策。但这毕竟似是而非,问题表象可以是类似或者相同的,而产生问题的原因则可能大相径庭。甲和乙都在头疼,难道就一定要吃同一种药吗?

  今天的主流司法理论总是集中关注审判者一方。有关司法制度的著作以及中国司法改革方案总是围绕着审判者(法官和法院)展开,例如司法体制、司法审级、司法程序、司法独立、司法审查、法官选任、法官学历和专业素质、职业道德等;有时甚至连检察官也很少关注和讨论。这与楹联作者将诉讼人和审判者并重的思路构成了鲜明的反差。这种并重还不大可能只是一种偶然。从阐释学原理上看,这一楹联的结构一定反映了作者、并且由于其政治空间位置也反映了中国传统政治,对司法的一种理解和思路。因此,剩下的问题是,曾经的这种司法理解对今天我们深入理解研究司法和司法制度有什么样的启示?
  它提供了另一种考察和改善司法的视角。如果有效的个案司法,以及一个社会中总体有效率的司法制度运作是值得追求的,那么,无论是诉讼者还是审判者就都是这个生动的司法制度的构成一方,他们都无法独自有效地改善司法,无论是就个案还是就整个制度而言。可以用安全驾驶作为一个例证。交通安全无疑是值得追求的目标,它涉及驾车人和行路人双方。一般人们会认为,交通安全的问题是要避免汽车伤人,因此只要驾车人小心驾驶,遵守交通规则,就可以保证交通安全。但这种看似无可置疑的命题错了,因为它暗中假定所有行人都遵守交通规则。在现实中,交通安全仅仅靠任何一方的努力都很难实现。如果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那么除非禁止驾车,驾车人再小心也难免交通事故,因为驾车人完全无法根据规则预测行人的行为。因此,一个真正合理并理想的状态是,行人和驾车人都必须遵守各自的交通规则,享有各自的路权。这就是科斯定理指出的权利相互性以及侵害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边际原则。依据法律经济学的分析,一个理想的交通法规应当促使行人和驾车人在各自最有效控制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一分析追求的是减少损失,似乎与司法无关。但只要换一个视角,将减少的损失视为双方措施所获得的收益,就可以用科斯定理来分析司法制度。我们可以将司法绩效的改善视为诉讼人和审判者协同努力带来的司法制度收益,也可以视其为这一共同努力所减少的司法制度损失;是收益还是损失则取决于你如何确定衡量司法绩效的基点。

  综观中国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周年的历程,中国律师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一直到现在成为中国法治的核心力量,这其中包含了多少法律人的心血,包含了多少中国人对法治的认同。“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伴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加快,中国律师正在成为新世纪中国的核心力量。

时间:2009-06-27 15:44:49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