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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证券交易中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
(工商公字[1997]第318号)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经营者包括证券市场上的经营者。证券市场上的经营者从事有奖销售活动的,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市场上的经营者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证券市场上的经营者在证券交易中,实施以投资收益率或者利润率等的高低确定参与证券交易的部分投资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属于以带有偶然性的方式决定中奖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此类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以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或者发布此类有奖销售广告的,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理。 |
时间:2009-06-24 16:21:5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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