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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失效) |
(1998年2月12日 财税字[199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一、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
时间:2009-06-24 08:47:34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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