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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和签发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文  号:[1998]外经贸管发第8号

发布日期:1998-1-6

执行日期:1998-1-6

国家商检局,各直属商检局、贸促会,各贸促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委直属公司:

  自1996年7月1日统一使用国家技术监督局推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原产地证")标准格式以来,原产地证的管理和签发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为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完善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签证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其《实施办法》和《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的有关管理办法,加强原产地证签发工作。

  二、各签证机构和出口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管理规定》,加强对空白原产地证的管理,防止空白原产地证的非法流失,严格实行专人专管和发放(使用)登记制度,编号发放(使用)登记记录至少保存3年。

  三、各签证机构要加强对相关申领员的培训和管理,对于不合格的申领员要取消其申领资格。

  四、申领员如不能亲自申领原产地证,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人员代领。

  五、出口企业如委托货运代理公司代理申领原产地证,代理公司人员申领原产地证时,必须向签证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一)代理公司的介绍信;

  (二)被代理企业的委托书或出口企业与代理公司间的货物进出口委托书。

  六、各签证机构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对于不能获得中国原产资格的货物不予签发原产地证。

  七、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应继续协调好各地商检局和贸促分会的原产地证签发工作,增加交流,提高签证及管理水平。

  八、各签证机构随时接受外经贸部或外经贸部会同贸促会、国家商检局对原产地证签发情况的检查。

  请各有关单位按上述要求严格执行。

时间:2009-06-22 10:30:37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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