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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
时间:2008-04-24 09:10:13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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