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 SHAN XI JIAN JIE LAWYER LFFICE 山西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事务所,长治律师,山西律师,太原律师,北京律师,法务咨询,法务代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后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外发[1996]50号 

发布日期:1996-11-8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后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通知》(国税函[1996]5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后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通知    

国税函<1996>第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1号)规定,部分外商投资企业1994、1995年度进口环节多缴税款1996年已陆续得到返还,现将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返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29号)的规定,自1996年度起,审批进口环节多缴税款退库时,结合生产环节税负升降情况,确定实际退库金额。因此,进口环节退税款应同生产环节的超税负返还一样作为补贴收入处理,计入收到退税款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于返还给企业的属于1994、1995年度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原则上应据以调整所属年度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考虑到企业帐务已作处理,为简便起见,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其所属年度生产环节实际税负,对于相当于其所属年度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税款少于按原工商统一税计算的税款部分,应在收到退税款年度冲破生产环节的进项税额,并且不再计算生产环节超税负返还。剩余部分应计入收到退税款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抄送:财政部,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时间:2009-06-18 09:15:51   点击数:0    
打印】【关闭
  • 北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8号金贸大厦B座(德宝饭店对面)电话:010-88358429
  • 太原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2号万水澜庭(省高院对面) 电话:0351-6568666
  • 长治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西大街58号电话:0355-2180808
  • 24小时法律服务急救电话:0355-2030110
  • 24小时法律服务热线电话:0355-2030148
  • 邮 箱:zgsxjjls@126.com传真:0355-2032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