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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美容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
(1996年9月6日国内贸易部以内贸饮字 [1996]9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美发美容业的技术进步,保证美发美容业专业技术比赛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水准的一致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评委共两个等级,即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
第三条 国家一级评委的任职条件是: 第四条 全国美发美容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由国内贸易部认定,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美发美容业国家级评委资格的认定程序为:
第六条 具备国家级评委资格的候选人,由各级各类美发美容专业技术比赛的组织部门按不同的等级聘任。 第七条 国家级评委资格证书由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统一登记造册,并建立国家级评委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饮食服务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废止第二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5日)废止 |
时间:2009-06-18 09:14:02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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