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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红十字会参与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护救助活动时具有优先通行权的通知 |
发文单位: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公安部 文 号:红卫救字[1997]第19号 发布日期:1997-1-22 执行日期:1997-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公安厅(局),各计划单列市红十字会、公安局: 随着红十字运动的健康发展,我国红十字会从事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现场救护救助活动日益增多。这些活动既帮助了政府救援部门的工作,也有效地解决了现场伤员的痛苦,尤其在抢救危重伤员时并在急救车到来之前,红十字会现场救护人员的作用更为突出。为提高我国现场救护救助工作的水平,更有效地保护红十字会配合政府开展救护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和国际红十字运动救护救助活动的惯例,特通知如下: 1.红十字会人员是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护救助的重要力量,各地应予帮助和支持。 2.红十字会在执行救护救助任务时,具有优先通行权。各交通要道、现场关口予以免费优先放行,特别紧急情况下,各级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予以配合。 3.红十字会人员在执行人道主义救护救助任务时,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在现场制定的制度和要求,尤其注意配合保护现场。 4.红十字会人员在执行救护救助任务时,必须佩带红十字标志,携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颁发的有效急救证件,乘坐的车辆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喷涂红十字标志。 附: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标明性标志(样)(略) 2.急救员证(样)(略) |
时间:2009-06-17 17:54:10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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