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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关于打击盗窃、抢劫汽车犯罪活动的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
(1996年7月31日 公法〔199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一、公安机关接到汽车被盗抢的报案或查获被盗抢的汽车后,由刑侦部门填写《被盗抢机动车辆登记表》和《被盗抢机动车辆查获撤销表》,并于24小时内将信息逐级上报,传输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犯罪信息中心,由省一级犯罪信息中心将有关信息传输至公安部犯罪信息中心,公安部犯罪信息中心将被盗抢汽车信息汇总审核后,送《人民公安报》免费刊登。 二、各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通告》的要求将登载被盗抢汽车信息的《人民公安报》张贴在汽车交易市场和修理厂,督促汽车交易市场和修理厂建立健全经手汽车的登记造册制度,切实做好交易和修理过程中的比对工作。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协查通报的被盗抢汽车要切实做好查堵工作,严格按照《通告》的要求,在办理车辆牌证手续时,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和检验关,无论是入户国画还是转户车辆,应当先在《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库》中进行查询比对,发现伪造涂改和私自改装、改型等可疑车辆,一律扣留审查交刑侦部门查处。 四、各地公安机关要树立全局观念和整体意识。刑侦、交管、计算机管理、治安、经文保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公安部关于建立被盗抢机动车协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公通字〔1994〕102号)的要求,认真做好被盗抢汽车资料信息库的建立、信息的报送和传输(含查获撤销资料)以及对汽车交易市场、修理厂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发挥各警种各部门在打击、防范方面协同作战的优势,遏制盗抢汽车犯罪的发生。 |
时间:2009-06-17 09:01:56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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