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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调查采访形式广告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广字[1997]第53号

发布日期:1997-2-27

执行日期:1997-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电视广告采用调查采访形式,即在"市场调查或采访"的特定场景中,通过"记者"或"市场调查人员"与"消费者"双方问答进行调查采访,由特定的"消费者"讲述自身体验与感受,介绍产品或服务的优点、特点,这是典型的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为制止此类形式的广告,现将有关规范性意见通知如下:

  一、上述调查采访形式的广告,由于使用特定的场景设计和特定的人员表演,产生了客观介绍或报道的效果,极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此类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

  二、对于使用调查采访形式的电视广告,无论是否具有广告标记,均应制止。对于继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上述广告者,依照《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三、对于报纸、杂志、广播等媒介发布的调查采访等客观报道形式的广告,应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办理。

时间:2009-06-17 08:44:3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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