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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评估质量,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精神,特制定《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

  一、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

  二、归属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归属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构确认,一般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中,重大的、亿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评估,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立项和确认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以及境外发行股票、境外上市交易和其它重要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审批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
  按照国家规定允许境外或国外资产评估机构参加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需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的同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欲承接该项评估业务的境外或国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

  三、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委托下一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占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评估结果确认。

  四、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应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
  国内联营、股份经营等项目的各出资方应分别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立项、评估各自出资的资产。也可由各出资方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办理该项目的评估立项。
  已开办的联营企业按其主体单位(或出资额最大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归属关系、企业集团按其核心企业的归属关系、国有股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按持股额最大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归属关系、中方总出资占控股位的中外合资企业按中方出资额最大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归属关系,向相应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也可向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项目的评估立项。

  五、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和中方总出资不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由待转让国有股的最大持股者、或待转让国有产权的最大持有者向相应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
  (1)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
  (2)境外发行股票、境外上市交易;
  (3)非上市股份公司将全部国有股权转让给本企业非国有股股东或给本企业外的非国有单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将全部国有产权转让给外方或非国有单位;
  (4)非上市股份公司将部分国有股权转让给本企业非国有股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将部分国有产权转让给本企业的外方或其它非国有单位;
  (5)非上市股份公司单独将部分国有股权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将部分国有产权转让给本企业外的非国有单位,而其它非国有股权或产权并不同时转让;
  (6)非上市股份公司将部分国有股权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将部分产权随同非国有股权或产权一起转让给非国有股权或产权持有者的关联单位;
  (7)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和立项、确认的情形。
  除前述情形之外,应由董事会批准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办理资产评估立项、确认。

  六、资产评估立项工作步骤为: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和附件,上级主管部门签署 
意见,并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按本文第二条规定,有的还需转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直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2)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主管部门审查立项申请,下达准予立项通知书或不予立项通知。按本文第二条规定,有的还需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直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在国家和地方单列的单位以及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立项。
  按照国家规定允许境外或国外资产评估机构参与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的同时,由境外或国外评估机构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承接该项资产评估业务的申请,并附报有关材料;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同时提出拟委托该评估机构进行本项目资产评估的申请,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七、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点、评估目的和范围、资产帐面总量、申报日期等,立项申请可以制成表格形式(参见附表一)。附报材料主要有:该项经济情形有关申报和批准文件;有关资产的类型、帐面值、产权归属等的简单说明。

  八、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审查合格主要标准为:
  (1)立项申请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2)该项经济情形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九、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立项申请后的十日内签署意见,并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后的十日内将是否准予立项的通知书下达给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

  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收到境外或国外机构承接该项资产评估业务的申请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委托该机构进行评估的申请后的十日内,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并通知补报材料、补办手续;在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后的十五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同意或要求补充说明、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作出了不同意决定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要另行挑选境外或国外评估机构,重新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

  十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立项通知书后,方可聘请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所涉及到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收到批准文件后,方可聘请境外或国外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收到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后,向批准评估立项的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

  十二、评估结果确认工作步骤为: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提出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并附报资产评估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包括境外或国外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其它机构对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验证;
  (3)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门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或分别情况作出要求修改资产评估报告书、重新评估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并通知申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按要求修改资产评估报告书或重新评估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审核验证和确认。

  十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起止日期、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以及资产占有单位(委托方)对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简要评价意见等。确认申请可制成表格形式(参见附表二)。
  附报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应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和《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的要求,准确报告评估结果,全面阐述评估结果的适用条件,具体说明取得评估结果的过程、依据和方法。

  十四、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确认申请后二十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确认申请后的十日内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并通知补报材料、补办手续;在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后的三十日内提出审核验证意见,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或分别情况作出要求补充说明、修改、重新评估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并通知申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受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审核验证和确认的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其它机构也按本规定执行。

  十五、审核验证合格基本标准为:
  (1)已办理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评估机构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资产评估资格,境外或国外资产评估机构具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予进行该项目资产评估的资格,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还需具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委托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3)被评估的所有各项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均由具有前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在册人员具体负责进行评估,评估人员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评估目的明确,评估范围与经济情形所涉及资产的范围一致,并符合政策规定;
  (5)资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工作全面、仔细、准确;
  (6)评估过程、步骤符合规定要求;
  (7)评估依据充分、合理,包括引用法律、法规、政策准确、适当;选用资料、数据、参数真实、可靠、适用;
  (8)评估基准日选择适宜;
  (9)各项资产选用评估方法合理、适宜,计算准确,价值影响因素考虑周全;
  (10)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合理,适用条件明确、适宜;
  (11)资产评估说明全面、充分;
  (12)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完整、正确,附件资料齐全。

  十六、审核验证意见书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等简要情况;
  (2)资产评估机构名称、资产评估资格情况;
  (3)评估目的、范围,经济情形简要情况;
  (4)评估基准日、评估起止时间;
  (5)评估方法;
  (6)评估结果,包括总资产、净资产评估值,各类资产评估值和汇总以及与帐面值的比较;
  (7)对资产评估报告的总体评价;
  (8)其它需说明的内容。

  十七、符合如下条件者,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1)确认申报符合本规范意见的要求;
  (2)申报材料完备、手续齐全;
  (3)审核验证合格;
  (4)资产评估机构工作认真仔细、独立、客观、公正;
  (5)满足其它必要的条件。

  十八、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名称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2)资产评估机构名称;
  (3)评估目的、范围;
  (4)总资产、净资产评估值及各类资产评估值。
  (5)评估基准日;
  (6)确认日期及盖章。
  审核验证意见作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的附件一起下达。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确认或要求修改资产评估报告书、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的决定时,须明确说明原因,指出问题所在。

  十九、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如果对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评估立项、确认通知或作出的不予立项、不予确认、要求修改资产评估报告、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的决定有异议时,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下达后,该项资产评估工作方告结束,该项经济情形方可报批生效。

  二十、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有关资产价值的底价或作价依据。该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根据不同情况可由原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占有单位按原评估方法做相应调整;当国家经济政策、企业资产和经营情况或外部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评估结果产生较大影响时,应由原资产评估机构做相应调整,调整后还需视具体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超过一年有效期,原资产评估无效,须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立项、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办理审核确认。为满足境外上市企业评估结果有效期短于一年的要求,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的,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

  二十一、本规范意见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规范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略

时间:2009-06-16 10:56:58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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