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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发布《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附件 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 一、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
二、归属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归属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构确认,一般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中,重大的、亿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评估,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立项和确认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以及境外发行股票、境外上市交易和其它重要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审批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 三、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委托下一级(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所在地)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占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评估结果确认。
四、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应由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
五、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业和中方总出资不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由待转让国有股的最大持股者、或待转让国有产权的最大持有者向相应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
六、资产评估立项工作步骤为: 七、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点、评估目的和范围、资产帐面总量、申报日期等,立项申请可以制成表格形式(参见附表一)。附报材料主要有:该项经济情形有关申报和批准文件;有关资产的类型、帐面值、产权归属等的简单说明。
八、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审查合格主要标准为: 九、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立项申请后的十日内签署意见,并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后的十日内将是否准予立项的通知书下达给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 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收到境外或国外机构承接该项资产评估业务的申请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委托该机构进行评估的申请后的十日内,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并通知补报材料、补办手续;在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后的十五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同意或要求补充说明、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作出了不同意决定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要另行挑选境外或国外评估机构,重新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 十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立项通知书后,方可聘请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所涉及到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收到批准文件后,方可聘请境外或国外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收到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后,向批准评估立项的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
十二、评估结果确认工作步骤为:
十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起止日期、评估基准日、评估结果,以及资产占有单位(委托方)对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的简要评价意见等。确认申请可制成表格形式(参见附表二)。
十四、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确认申请后二十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确认申请后的十日内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并通知补报材料、补办手续;在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后的三十日内提出审核验证意见,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或分别情况作出要求补充说明、修改、重新评估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并通知申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十五、审核验证合格基本标准为:
十六、审核验证意见书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十七、符合如下条件者,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认:
十八、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
十九、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如果对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评估立项、确认通知或作出的不予立项、不予确认、要求修改资产评估报告、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的决定有异议时,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二十、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有关资产价值的底价或作价依据。该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有效期内,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根据不同情况可由原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占有单位按原评估方法做相应调整;当国家经济政策、企业资产和经营情况或外部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评估结果产生较大影响时,应由原资产评估机构做相应调整,调整后还需视具体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超过一年有效期,原资产评估无效,须重新进行资产评估立项、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办理审核确认。为满足境外上市企业评估结果有效期短于一年的要求,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的,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 二十一、本规范意见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规范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略 |
时间:2009-06-16 10:56:5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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