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7月8日 建房[1991]456号)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标准文本。现对印制和颁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按照建设部制定的标准文本(见附件)统一组织实施。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内容和程序,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做出申请和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对申请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4、《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拆迁人要妥为保管,不得擅自涂改、转让,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并登报声明。
5、拆迁人应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悬挂在拆迁现场办公地点,以备监督、检查。
附件:
《房屋拆迁许可证》标准文本及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
1、项目批文、规划批文、用地批文: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2、其他批文:本地区要求的其他批文。
3、拆迁计划、拆迁方案:有无,是否可行。
4、拆迁实施单位:是自行拆迁还是委托拆迁,委托那个单位,是否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5、拆迁范围:规划批准的红线范围。
6、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的单位或个人。
7、经办人、签发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领导。
房屋拆迁许可证存根
拆迁字( )第 号
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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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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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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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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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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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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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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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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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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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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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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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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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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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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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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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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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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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拆许字( )第 号
________ ________:
你单位因______________项目建设,需拆迁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经审查具备拆迁条件,予以批准,特发此证。
拆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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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西:
南: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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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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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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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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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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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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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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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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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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