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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外国公民在我国开办矿山如何适用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复函

发文单位:地质矿产部

文  号:地函[1996]204号

发布日期:1996-7-17

执行日期:1996-7-17

内蒙古地矿厅:

  内地字[1996]6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三资企业法和《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国政府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并按照中国法律规定的设立和登记程序成为中国法人。开办矿山企业的应当按照《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外国公民以个人名义来华投资开办独资矿山企业需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机关审查批准,到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授权的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因此,县有关部门为外国公民颁发个体采矿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

时间:2009-06-15 17:31:41   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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