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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具体含义的请示 |
(2004年10月12日 国法秘函[2004]28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具体含义的请示 (2004年7月26日 赣府法办文[2004]7号)
目前,我省多数设区市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是市房管局。机构改革后,部分市房管局是行政机关,也有不少是事业单位,有的还是建设部门的二级单位,它们都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审查、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需请示的问题是: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否包括作为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房管部门? 2、如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包括作为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房管部门,是否可以理解为该条例对这种性质的房管部门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进行了授权? 专此请示,恳请答复。 |
时间:2008-04-23 19:32:37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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