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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1996)法赔字第1号)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赔偿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统字(1996)34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我局现有的劳动统计中没有设置“职工日平均工资”指标,也不计算"职工日平均工资"。
二、对此项指标,我们建议采用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的方法计算。 |
时间:2009-06-14 14:55:48 点击数: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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